天津劳务派遣公司的四个原则
雇员租借,天津劳务派遣公司的本质是雇员租借,“差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说劳务差遣运营活动的法律联系和事务特征。“租借”一词却能概括劳务差遣一切事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差遣杂乱的三办法律联系。

租借与雇佣相同更适用于解说劳动力与作业单位之间的法律联系。
以出产线承揽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协作,因为不存在租借联系而并非劳务差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差遣合同。
同工同酬,现行法律准则规则劳务差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准则,但人社部相关司局担任人确标明,尽管劳务差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含福利和社会稳妥。
同工同酬能够简略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平等级的职工,应该履行平等工资待遇规范。但这样就简略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支,现行法律准则明确了劳务差遣三办法律联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践承当差遣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便是劳务差遣公司不垫支原则的法律基础,也便是说差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支差遣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差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支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添加本身的运营风险。
获益归责,《侵权职责法》规则:“差遣职工因履行作业任务构成别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差遣的用工单位承当侵权职责;劳务差遣单位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充职责。”
“谁用工,谁获益”是一种普一般识,“谁获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根本原则。

差遣职工一旦呈现工伤事端,工伤稳妥待遇赔偿缺少部分则应由实在用工获益方即用工单位担任承当。